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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为支撑,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促进互联网与节能工作深度融合,提高节能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共同实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监测系统建设,通过指导、监管、奖惩等措施,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接入端系统,并积极创新机制,保障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建设接入端系统并上传监测数据,积极采用在线监测方式加强能源管理、发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监测系统建设要以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既有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为基础,秉承开放、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积极推进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等协调对接,减少投资,防止重复建设,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采集数据,增加重点用能单位负担。
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在前期经过试点验证的系列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系统架构、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全国统一技术标准的监测系统,确保国家、省、用能单位等各级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期,基本建成连接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和行业数据共享的监测系统。通过开展能耗大数据分析应用,为政府部门做好能源宏观分析与战略规划、开展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形势分析、实施节能监察、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制定节能标准等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为统筹能源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决策支撑,为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日常监控管理、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计量审查、节能改造等提供支撑服务,切实促进企业提质增效降本。
二、建设内容
监测系统采用“国家平台+省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的架构,重点用能单位端能耗监测数据上传到省级平台,再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国家平台;没有建设省级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端能耗监测数据直接上传到国家平台;国家、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同步和数据交互。按能耗数据流向,主要有以下建设内容。
(一)建设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
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部署在重点用能单位内部,由重点用能单位负责建设。主要功能是,通过计量仪表、工控系统等采集、汇总本单位能耗数据,将数据上传至省级平台,或直接上传至国家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要通过网闸、防火墙、隔离等安全措施,确保内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要具备远程升级维保、一端多传、接收国家和省级平台推送信息和用能单位自身能源管理所需的功能。
(二)建设省级平台
省级平台是监测系统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部署在各省(区、市)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支持接入市级平台数据,至少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要求。省级平台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建设,要优先使用政务云等计算资源,符合国家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工作要求。主要功能是,接收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上传的数据,按统一的技术标准与国家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为本省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等提供支持服务。各地区原则上要建设省级平台,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数据可以直接上传到国家平台,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通过国家平台对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三)对接国家平台
各省级平台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将监测数据上传到国家平台。国家平台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主要功能是接入、汇总、分析各省级平台或重点用能单位直接上传的数据,为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国家平台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推进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对各地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指导各地区编制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发布有关建设指南和技术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利用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形势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并向质检总局提供全数据开放接口;质检总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平台建设意见或建议,利用平台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建立能源计量基础数据库,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推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体系。
(二)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本地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编制本地区监测系统建设方案,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建设省级平台,将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数据传输到省级平台及国家平台。已在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建有省级平台的地区,不再新建省级平台,要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要求改造使用原有平台。其中两部门均建有监测系统的地区,要协调实现系统间数据共享,避免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用能单位负担。需要新建省级平台的地区,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协商确定建设牵头部门,明确建设模式,确保部门间数据共享。各地区要梳理纳入监测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建立用能单位端接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端系统建设实施进度和系统质量的跟踪,每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不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要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将监测数据上传到国家平台。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将能源消费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接入到省级平台或国家平台。要做好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定工作负责人,将接入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换等计入企业成本,确保系统数据上传的连续性、真实性,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指挥调度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加强与工业、建筑、交通、能源、国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相关监测系统对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目标责任。国家将各省(区、市)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区要分解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任务并纳入对下级政府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落实,严格进行考核。要强化对监测系统承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省(区、市)要协调落实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按期建成和建成后稳定运行。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区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省级平台和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各地区监测系统建设予以必要的补助。
(四)强化技术支撑。
国家制定发布能耗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数据对接传输、重点用能单位端系统等各类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开展省级平台和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数据对接测试和标准验证,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国家平台、省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数据有效对接。加强能耗监测器具的智能化升级改造、配备、安装和检定校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监测系统稳定有效运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发挥国家节能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做好系统建设技术保障,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质检总局(计量司)提交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能耗数据分析报告。各省(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节能中心、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要做好本地区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支持工作。各水电气热等能源资源供应单位要积极支持监测系统建设,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五)加强系统应用。
各地区要强化系统应用功能,利用监测系统做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形势分析、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审核等工作,在开展节能考核、节能监察、节能量核算、能效对标达标、能源审计、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优先考虑将监测数据作为评价或参照数据。积极开展能耗大数据应用,探索“互联网+节能”服务新模式,及时向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荐、节能诊断、能源计量等服务,为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完成节能目标等提供支持。
(六)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执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等,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情况、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情况、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情况的检查、抽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未按期完成建设工作或不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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