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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山东省最新电价政策,6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6-2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
     
    (一)自备电厂企业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
     
    1.容量电价
     
    (1)电价标准。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其中,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各年度容量电费均为34799.5万元,沂蒙抽水蓄能电站均为107412.7万元,文登抽水蓄能电站分别为71069.1万元、88738.2万元、88738.2万元。
     
    (3)回收方式。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度平均原则”测算收取标准,按“收支平衡原则”收取费用,并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2.电量电价
     
    (1)抽水电价。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暂由电网企业提供,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0.2962元/千瓦时)执行。委托电网企业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的,抽水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因调度等因素未使用的中标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2)上网电价。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量暂由电网企业收购,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0.3949元/千瓦时)执行。
     
    (3)探索研究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的市场化机制。
     
    三、电力用户
     
    (一)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容量补偿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各类损益分摊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余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在保持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现货电能量市场分时电价信号,研究探索基于峰荷责任法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标准)收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 千伏安至315 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用户可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可再变更),自政策执行之日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过户、并户、分户,以及电价变更改类等业务的用户,不再视同为存量用户。
     
    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100 千伏安至315 千伏安之间工商业用户选择变更周期不得少于12个月。
     
    (四)两部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规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工商业用户两部制、单一制政策执行的,以用户提交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正式申请时间为节点。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各地电网企业要全面动员宣传力量,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多途径做好政策解读,同时主动引导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切实降低用户电费负担。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要按月及时结算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上述情况请于每年5 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
     
    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工商业用电)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注: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含税)。


    注:
     
    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