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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涉气排污单位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实现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精准监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决定对全省涉气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涉气排污单位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电量、负荷、异常用电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判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运行,停限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以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错峰生产精准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包括安装在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上的用电监管设备、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和监管平台构成。

    二、建设要求

    (一)安装范围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中自行筛选确定2019年辖区内实施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涉气排污单位名单,重点安装范围为:

    1. 不符合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

    2.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排污单位;

    3. 环境问题突出的排污单位;

    4. 采用自备电或转供电方式供电的排污单位。

    对于已实施超低排放或安全条件不允许安装的排污单位,可不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

    (二)现场端安装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安装的责任主体是排污单位,建设和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现场端勘察选点,应依据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面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对总用电、涉气生产线、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及其对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心用电设备,均应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同一车间内,有多个废气产污点,应分别选点安装;收集、治理涉及多级工艺的,应分别安装,严禁漏装。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现场端安装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河南省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技术指南》(见附件)要求,用电监管数据应能准确反映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情况。用电监管数据必须直接上传至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平台服务器,不得通过中间载体转发,做到“统一安装规范、统一传输协议、统一监控平台”。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现场端验收由排污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在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平台备案,并上传验收材料。

    (三)平台建设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建设省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平台,实现企业用电监管数据的汇总、报警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实时掌握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可按权限登陆平台完成相关管理和信息查询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可自行建设市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平台。

    三、时间进度要求

    (一)2019年9月10日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要求明确责任单位与负责人,确定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制定建设实施方案,部署本年度建设任务,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人与联系人。

    (二)2019年10月31日前,相关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现场端安装和联网,并自行组织验收。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工作是我省创新环境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对于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按照省厅部署要求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辖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制定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安装计划,督促排污单位按时完成安装、联网、验收与备案工作,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使用。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端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设备的安装,保障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设备的正常运行。未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允许,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设备。

    (三)强力推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要按照省厅规定的建设要求和建设期限,制定周密完善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解任务,倒排工期,抓好落实。二是要做好排污单位与承建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工作及时进行调度和督办,定期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建设进展情况。三是要组织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质量。省厅将对各地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完成情况纳入2019年环境污染攻坚战年度考核。

    (四)加强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预警管理、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到各地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加大管理考核力度,建立起异常报警、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为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 河南省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技术指南(试行).pdf